问题:
A . 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 . 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 . 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 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E . 戊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退伙。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选项 B 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项 C 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 E 中,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不一定退伙,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利润分配、入伙、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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