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债权法律制度题库

问题:

[单选] 2016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刘某若以自己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 . 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 . 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 . 李某可依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下列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金属制品、电解铜误差率不超过多少? 有色金属误差率不超过多少? 某公司财务部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座谈会,以下是有关会计人员的观点: (1)小李认为: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都是会计人员所要遵守的规范,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本身没多大区别,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会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因为会计的技能都是通过统一的会计制度来熟练运用的。 (2)小王认为:本人是出纳岗位,整天与钱打交道,只要钱不出错.自己的工作算是对得起工资了,出纳工作本身也没有多大出息,什么提高技能等等都与自己的工作无关,本次会议参不参加都无所谓。 (3)小张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固然重要,但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不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就是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也不属于个人职业道德有问题。更何况《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单位负责人要求违规处理财务账目,自己就没有必要说服、规劝,甚至检举揭发。 小张的观点违背了()的要求。 参与管理。 坚持准则。 服务群众。 廉洁自律。 同体共生矿 2016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所以选项 A 说法正确。王某未授权刘某将自己的手机卖掉,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卖给李某的话,成立无权代理。所以选项 B 说法正确。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取得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题中,虽然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刘某本质上依然属于无权处分,李某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 C 说法正确,选项 D 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在线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