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支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B .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C .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经装船的最终证据
D .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 参考解析
C项,《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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