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生产企业2017年6月有关房地产业务情况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300万元。
(2)协作单位乙企业因无力偿还甲企业债务280万元,经双方协商,乙企业以自有房产折价280万元(不含税)抵偿甲企业债务,房产原值为320万元。
(3)因生产经营需要,甲企业以一幢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与丙企业一幢价值360万元的房屋交换,支付不合税差价款60万元。
(4)本月购买房屋一幢,不含税成交价格为800万元。
(5)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该房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核定的价格为550万元(不合税)。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应纳的契税(契税税率4%)。
甲生产企业2017年6月有关房地产业务情况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300万元。
(2)协作单位乙企业因无力偿还甲企业债务280万元,经双方协商,乙企业以自有房产折价280万元(不含税)抵偿甲企业债务,房产原值为320万元。
(3)因生产经营需要,甲企业以一幢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与丙企业一幢价值360万元的房屋交换,支付不合税差价款60万元。
(4)本月购买房屋一幢,不含税成交价格为800万元。
(5)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该房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核定的价格为550万元(不合税)。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应纳的契税(契税税率4%)。
● 参考解析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受让方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出让方不缴纳契税。
(2)以房抵债的,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即房产折价款)计算缴纳契税。
(3)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4)房屋买卖,由房屋产权承受方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5)以房产作投资,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房产现值(国有企事业房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核价)计算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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