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甲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乙可主张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 . 丙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乙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C . 若乙现愿出230万元购买该房屋,丙将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D . 若乙现愿出230万元购买该房屋,丙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 参考解析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绝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客体,故B项错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出租人出卖房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形下已经将房屋卖与丙,乙失去了优先购买的机会,但丙仍可通过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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