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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刘某在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14年7月,由于生意清淡决定结束经营,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刘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刘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1)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氯气中毒现场调查处置及病例报告 某税务师2015年4月对企业2014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企业2014年12月份将基建部门领用的库存材料成本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中,由于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已经进行了部分结转和销售,所以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300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金额。2014年底企业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80000元,生产成本科日余额是12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23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是400000元,请做出企业的会计调整分录。(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某省国家税务局在2015年4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4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布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5年4月底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2015年4月18日某县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找到信达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李娜,要求对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审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李娜个人。按照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李娜及其辅助人员于2015年4月18日~2015年4月25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2014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生产企业经常从农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处购进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此外该生产企业还从一家蔬菜批发企业购进蔬菜,由于自2012年1月1日起蔬菜在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生产企业根据蔬菜批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取得的运输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企业都抵扣了进项税额。 (1)此项业务李娜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 (2)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缴纳中存在何种问题? (3)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要求李娜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予反映,李娜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 (4)在上问的基础上,如果李娜在代其出具自查报告和鉴证报告时未如实反映上述问题,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某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1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围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请就下面的问题作出回答: (1)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3)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4)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 氯气中毒病史采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刘某在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14年7月,由于生意清淡决定结束经营,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刘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刘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1)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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