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项不是崩漏的常见证型:() 血热。 肾虚。 脾虚。 气滞。 血瘀。
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从()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发生。 违法行为发现。 准备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行为。
下列哪项不是崩漏的主证:() 月经周期紊乱。 色鲜红,有大血块。 量多如崩。 日久不止。 淋漓不尽。
如果物质失去电子,则该物质显示()。 A、正电性。 B、负电性。 C、电平衡。 D、不带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追诉期限为两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追诉期限为()。